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重庆软协。英文名称:Chongq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S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由在渝的软件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包含需方和在渝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及教学科研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服务、自律、引导、沟通、协商、协调、统计、调查、研究和桥梁纽带作用,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和重庆市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市软件产业技术创新,提升我市软件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服务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工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设在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情况、诉求;
(二)开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相关工作,做好运行监测预警和引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协助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配合实施;
(四)搭建软件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组建软件产业专业智库,推动软件产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五)开展咨询、培训、评估、评价、论证和技术审查等服务;
(六)开展科技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七)开展和参与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八)编辑出版产业报告、专业刊物、政策汇编、推荐目录、案例集、论文集、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九)组织举办行业相关会展活动,加强行业交流推广与合作;
(十)组织学习宣传软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一)接受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调维护行业企业利益,引导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十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和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六)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个别在行业领域内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知名专家、行业从业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人可以接替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是在渝的软件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包含需方和在渝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及教学科研机构;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支持本会工作,可正常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 单位信用报告;
3. 单位简介。
(四)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诉的权利;
(五)向有关部门、学术组织推荐本会的会员、专家、人才;
(六)优先获得本会的咨询和指导;
(七)可通过本会协助开展产品、成果的应用推广;
(八)可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产业相关活动;
(九)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签署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给予警告;
(二)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给予警告;
(三)损害行业和本会合法权益,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不实宣传其担任本会职务,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未造成本会声誉重大损害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会员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七)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造成本会声誉重大损害的给予除名;
(八)会员单位经营异常,无法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给予除名;
(九)会员单位破产、吊销、被撤销登记的给予除名;
(十)损害行业和本会合法权益,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除名;
(十一)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给予除名;
(十二)除上述行为以外,会员给行业和本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会员单位注销;
(五)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进行会员资格有效性确认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一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八)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十)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三)诚实守信、社会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单位理事应是规模以上企业,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
(五)单位理事常年在职职工人数50人以上;
(六)央企住渝企业、央企驻渝分支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住渝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驻渝分支机构、市级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培育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向本会推荐的单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调整为普通会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调整为普通会员。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日常事务和组织实施重大活动。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为专职,依法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会员单位派驻人员除外),其薪酬、福利和社保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对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支持,会员单位可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协调会员单位派驻工作人员。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秘书处专职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永久保存。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规范或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由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领域组织开展活动;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制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员全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十七条 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容易引起误解的简称开展活动;使用本会名称开展活动的,必须取得本会书面授权。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委员须是本会的会员,也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会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秘书处提出,须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类活动,对外文件资料,应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和备案。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秘书处应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秘书处每年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立即停止各项活动,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十八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协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八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第八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九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13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